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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10


为确保实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特编制以下各项实验室通用安全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条 遵守安全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三条 无安全保护措施,不得从事实验工作。

第四条 实验开始前,必须熟悉实验涉及的安全知识和实验对象的安全工作规范。

(二)责任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须贯彻执行本规范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实验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学习并贯彻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从事实验活动。

第三条 实验人员有责任对实验室内任何安全违章行为及安全隐患予以指出和纠正,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情况。

第四条 实验人员发现危险情况或隐患,均有责任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疏散人员等),并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安全实验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实验人员,由实验室负责人依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禁止进入实验室等处罚。

(三)安全规范

第一条 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发准入许可,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禁止会客或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室,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人员不得穿短裤、裙子、露脚鞋或佩戴耳环、戒指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禁止戴耳机、嚼口香糖、吸烟、吃喝东西及其他对实验人员存在潜在危害的行为。实验室内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须穿戴实验服、手套等劳防用品,不得着实验服手套在实验室和办公室间穿梭。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实验安全工作规范和仪器设备使用规范。严格遵守水、点、气安全使用规定和实验工作规范,实验中不得擅离现场和违章作业。

第六条 实验前充分了解实验潜在风险,对所用的实验设备和药品进行认真检查,不操作不了解的实验设备、药品或特定实验内容。

第七条 认真执行实验或仪器工作规范,防止磕碰伤、烫伤、滑到及身体或头发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严格按要求执行溶剂回收和废液、废弃物处理。清洗实验室物品时,不得把含有剧毒试液和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应经适当处理后达到环保要求后再排放。

第九条 易燃、易爆、剧毒和易制毒试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需要使用时应登记领用,随用随领,用完剩余部分及时上交,不得在实验室内积存。

第十条 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位置固定,不得随意挪动,如确需移动,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显眼位置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实验人员必须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查灭火器。

第十二条 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或进行能产生烟雾、异味和有害气体的实验须在通风橱内操作。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流、回收、提纯和浓缩时要有专人负责,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有明火。

第十三条 使用各种气、火焰时,气瓶要与实验室隔开,各类气体要分类存放。使用酒精灯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处理事故,并保护现场,报请有关领导查处。对事故应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切实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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